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5718号
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住所地为延吉市。
负责人:朱凤敏,业主。
被告:张永泉,男,朝鲜族,成年人,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与被告张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延吉市百特陶瓷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