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591号
原告:张素云。
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原告张素云诉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素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素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