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047号
原告:杨今子,女,1962年10月1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被告:全东烈,男,1969年5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许星玉,女,1971年8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全鸿莲,女,1993年10月2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今子与被告全东烈、许星玉、全鸿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今子以收到被告全东烈支付的现金83895元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今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今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和保全费970元,共计1895元(原告预交2820元),由原告杨今子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六年 八月 八日
书 记 员 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