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496号
原告:姜彬彬。
委托代理人:姜永金。
被告:杨宝发。
被告:杨俊发。
被告:荐从君。
原告姜彬彬诉被告杨宝发、杨俊发、荐从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彬彬诉称:原告姜彬彬与被告杨宝发于2015年1月12日经磐石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生男孩杨玉岩(2011年3月31日生)由其父杨宝发抚养,期间(2016年5月14日9时左右)被告杨俊发(杨玉岩叔叔)驾驶吉B78D52面包车承载杨玉岩及其奶奶荐从君沿福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仓处因奶奶没尽到看护义务,杨玉岩从车右侧拉门坠落至路面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杨宝发赔偿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21560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2796.4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二、被告杨俊发、荐从君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玉岩在杨俊发驾驶的面包车坠落受伤致死,杨玉岩母亲原告姜彬彬以杨俊发为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法律关系中杨宝发作为杨玉岩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应当为本案原告,而本案中原告姜彬彬起诉将杨宝发列为本案被告。同一当事人不能既作为案件的原告又作为案件的被告,故原告姜彬彬应当明确案件被告,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彬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