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47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杰,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文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