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民初第1484号
原告:林志国。
委托代理人:艾海兰。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
经营者:高俊刚。
原告林志国诉被告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返还拍摄保证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开展优惠业务活动。约定电饭煲免费,拍摄保证金取件返还,拍照前5天预约,交款保证金500.00元。此活动开展后,2016年5月下旬取了大照片1张,其余4张小相片拒付。几次向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索要拍摄保证金,均拒绝返还。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款收据一份,证明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收到林志国保证金500.00元 ,约定了取相片时返还保证金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该证据上有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的盖章及收款人冯文慧的签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特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开展优惠业务活动。活动大概内容:免费赠送电饭煲,免费照相,条件为在顾客照片上标上“情缘婚纱”字样,顾客交纳拍摄保证金500.00元,待取照片时,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将保证金500.00元返还给顾客。此活动开展后,林志国参加了此活动,并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2016年5月下旬,林志国在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取了大照片1张,其余4张小相片拒付。林志国向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索要拍摄保证金,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拒绝返还。
本院认为: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本案中,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开展优惠业务活动,免费向顾客赠送电饭煲,免费照相,条件为在顾客照片上标上“情缘婚纱”字样,顾客交纳拍摄保证金500.00元。林志国参加了此活动,并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林志国缴纳的“保证金”其性质为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本案中,林志国已经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没有对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造成损害。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亦将照片制作完毕,因此,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应当将林志国缴纳的“保证金”退还给林志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林志国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磐石市东宁街尚爱情缘婚纱摄影中心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