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903号
原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栾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
(2016)吉0284民初1903号
原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栾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