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903号

原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栾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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