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968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