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08号
原告:杨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颖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08号
原告:杨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