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282号
原告: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
被告:李广民。
被告:郭艳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民、郭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艳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郭艳霞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