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军与被告辛峰、王伟龙、第三人郭长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449号

原告:刘红军。

被告:辛峰。

被告:王伟龙。

第三人:郭长宝。

原告刘红军诉被告辛峰、王伟龙、第三人郭长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军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退回刘红军1,850.00元,由刘红军承担1,8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苗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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