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449号
原告:刘红军。
被告:辛峰。
被告:王伟龙。
第三人:郭长宝。
原告刘红军诉被告辛峰、王伟龙、第三人郭长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军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退回刘红军1,850.00元,由刘红军承担1,8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苗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