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12号
原告方德春,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4组。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秀娟,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4组。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元,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4组。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超,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4组。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海锋,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万峰,系村委会会计。
第三人榆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安兴山,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方德春、黄秀娟、方元、方超诉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第三人榆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原告是一家人,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四原告共分得土地0.94公顷。2004年第三人因修建科铁公路征用四原告家土 地0.458公顷,应支付土地补偿费31890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交通局给付,均未得到解决。现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村委会给付四原告土地劳动力安置人口补助费31890元。2、被告村委会给付此款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本院认为,我院(2014)榆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因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需要,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9月18日以《关于科铁公路韩家油坊至于家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包括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现榆树市城郊街道獾洞村)的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116.6837公顷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据此包括四原告家承包地在内的原榆树市环城乡獾洞村5.19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四原告因承包地被征用已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四原告对该被征用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现原告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德春、黄秀娟、方元、方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光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