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芳、张月卫与马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790号

原告:刘艳芳,女,汉族。

被告:张月卫,男,汉族。

被告:马宝,男,汉族。

原告刘艳芳、张月卫与被告马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艳芳、张月卫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芳、张月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刘艳芳、张月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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