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790号
原告:刘艳芳,女,汉族。
被告:张月卫,男,汉族。
被告:马宝,男,汉族。
原告刘艳芳、张月卫与被告马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艳芳、张月卫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芳、张月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刘艳芳、张月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