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3民初1927号
原告:黎某,女, 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某,男, 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自行协议为由,于2016年 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
审判员 李彦明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赵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