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2449号
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赵树林,系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浚,现年16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常口角打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为位于榆树市于家镇向阳街道三层商住两用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4年4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浚,现年15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婚姻基础较好。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