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2384号
原告:杨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付佳鑫,2014年2月4日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和被告分居,已无法一起继续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诉讼请求:1、原告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归谁抚养听从法院判决;3、此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感情,虽然吵过架,但没打过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付佳鑫,2014年2月4日出生。双方于2016年2月13日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