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42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吉立林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曾奕如,经理。
被告:曲增国,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市船营区吉立林电子产品经销处与被告曲增国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已与(2016)吉0204民初1701号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彭 鑫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