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3038号
原告:张纪明,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十四委113组。
被告:冯洪文,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大岭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明诉被告冯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0元,减半收取为1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