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明,冯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3038号

原告:张纪明,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十四委113组。

被告:冯洪文,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大岭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明诉被告冯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0元,减半收取为1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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