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南民初字第2448号
原告:赵宇,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徐冰。
被告:杨红卫,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赵宇与被告杨红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冰、被告杨红卫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406室房屋与被告所有的506室上下相邻,被告将506室违法改建成四个独立房产用于出租,房间配置了四个独立卫生间、四个独立厨房洗手盆及四块独立电表。由于被告将规划中未作防水处理的两间卧室内私自改装了两个独立的卫生间,且在客厅位置另加两组厨房洗手盆,改变了506室原有的上下水系统,频繁发生泄漏。2016年5月30日,506室再次发生泄漏,造成原告所有的房屋客厅、卧室等多处天花板及墙面渗水,因被告态度恶劣且拒绝协商,原告通过社区及派出所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将506室恢复原状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506室住房立即恢复原状并当面给原告及其父母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人民币,下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暂时无法对房屋恢复原状,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406室房屋与被告所有的506室上下相邻,被告将506室违法改建成四个独立房产用于聘用,房间配置了四个独立卫生间、四个独立厨房洗手盆及四块独立电表。506室原来只配有一处卫生间和一处厨房,由于被告将规划中未作防水处理的两间卧室内私自改装了两个独立的卫生间,且在客厅位置另加两组厨房洗手盆,改变了506室原有的上下水系统,频繁发生泄漏。2016年5月30日,506室再次发生泄漏,造成原告所有的房屋客厅、卧室等多处天花板及墙面渗水。
另查明,王永红系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506室房屋所有人,王永红于2015年12月22日去世,被告杨红卫系506室房屋共有人并对房屋进行管理和出租。
本院认为:原告赵宇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406室房屋与被告杨红卫所有的506室上下相邻,因被告改变506室原有的上下水系统,频繁发生泄漏,造成原告406室房屋客厅、卧室等多处天花板及墙面渗水,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同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关于被告杨红卫作为本案赔偿主体是否适格,虽然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506室房屋所有人系王永红,但王永红已于2015年12月22日去世,被告杨红卫作为该房屋共有人一直对房屋进行管理和出租,被告杨红卫主体适格,原告房屋的损失应由被告杨红卫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杨红卫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506室住房立即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当面给原告赵宇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对原告此节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2栋3单元506室住房恢复原状(原住房有一处卫生间和一处厨房);
二、被告杨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宇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红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宇峰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