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增华,姜成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845号

原告:段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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