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744号
原告:周锐,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冯玉英,经理。
原告徐颖与被告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宇峰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