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3239号
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