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88号
原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
法定代表人曹玉生,镇长。
被告李本军,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村主任。
原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本军、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