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与李本军、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88号

原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

法定代表人曹玉生,镇长。

被告李本军,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村主任。

原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本军、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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