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081号
原告张勇,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刘希学,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负责人孙文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刘希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返还原告635元,由原告负担635元。邮寄送达费448元,返还原告280元,由原告负担168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