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379号
原告崔跃进,住德惠市。
被告陈亚博,住九台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明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进与被告陈亚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224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168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