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与李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243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

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街道。

负责人:王荣亮,该支行行长。

被告:李秀波,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与被告李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负担,返还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房身支行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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