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730号
原告:张玲玲,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丙臣,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张玲玲诉被告刘丙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玲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玲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