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玲与刘丙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730号

原告:张玲玲,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丙臣,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张玲玲诉被告刘丙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玲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玲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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