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361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吉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2016 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 2016 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 元,减半收取计150.00 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