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077号
原告张野,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周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张野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周健的22万元存款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周健名下的22万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林 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