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野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077号

原告张野,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周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张野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周健的22万元存款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周健名下的22万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林 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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