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波,现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兰,现住辽源市。
上诉人赵建波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建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赵建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建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上诉人赵建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钰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