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237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黄某某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黄某某28.00元,另84.00元,由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