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孝玉、第三人张立国加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2民初1750号

拟 稿

核 稿 人

签 发 人

打 印 份 数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西街吉兴委五组。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被告兰孝玉,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第三人张立国,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孝玉、第三人张立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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