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36号
原告张艺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系原告张艺馨母亲。
被告姜文艳。
第三人李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馨与被告姜文艳、第三人李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馨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艺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艺馨撤回对被告姜文艳及第三人李龙的起诉。
审判员 尹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艾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