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公司与被告姬鸿艳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382民初1593号

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河第一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克伦,经理。

被告姬鸿艳,女,住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姬鸿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找到被告,无法对其送达应诉手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通知原告七日内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通知规定的期限已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

二0一六 年 九月 五日

书 记 员  张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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