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市中拓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2民初1843号

原告烟台市中拓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法制办主任。

被告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中拓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中拓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彩娜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