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福莉、刘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20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福莉,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刘长江,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福莉、刘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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