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20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福莉,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刘长江,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福莉、刘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