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547号
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金今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现住和龙市,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申 珠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惠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