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吉0382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被告王大勇,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双辽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王大勇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王晓东借款400000.00元,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王晓东借款165000.00元,共计借款565000.00元用于养车资金周转,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00000.00元,尚欠465000.00元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大勇欠原告王晓东借款465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7.50元,由被告王大勇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
二0一六 年 八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