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99号
原告:焦传宝,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江南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敬波,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传宝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传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