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2852号
原告:贾丽。
被告: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
经营者:刘久。
被告:吴宝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诉被告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吴宝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73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贾志忠
二○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