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诉吴宝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2852号

原告:贾丽。

被告: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

经营者:刘久。

被告:吴宝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诉被告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吴宝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73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贾志忠

二○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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