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01号
原告:黄玉山,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军,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黄玉山诉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1日,黄玉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玉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玉山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