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1927号
原告:邱影。
原告:郝国辉。
被告:赵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影、郝国辉诉被告赵红梅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影、郝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其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