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吕仁、乔金奎、窦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0 03: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殿波,系该行职员。

被告吕仁。

被告乔金奎。

被告窦连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被告吕仁、乔金奎、窦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淑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棋,人民陪审员于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殿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仁、乔金奎、窦连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称,被告吕仁于2012年6月14日在东丰农行沙河分理处办理三年自助可循环农户小额贷款,循环额度30,000.00元,担保人乔金奎、窦连军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21日,被告乔金奎用信用额度内借款30,000.00元,2015年3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依约还款,担保人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借款人以及担保人依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贷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得到偿还。农行东丰县支行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仁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判令被告乔金奎、窦连军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仁、乔金奎、窦连军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吕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借款用途为养牛,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逾期利率为前述利率上浮50%,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本合同项下可循环借款额度的1.1倍,即人民币33,0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乔金奎、窦连军与吕仁组成联保小组,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为吕仁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3月21日,被告吕仁用信用额度内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该笔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0000%,逾期利率为年利率9.00000%,贷款到期后,被告乔金奎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经催要无果,引发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合同、记账凭证、农户贷款联保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吕仁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吕仁没有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乔金奎、窦连军自愿为被告吕仁贷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40000%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00000%计算);

二、被告乔金奎、窦连军在最高债权额33,000.00元限度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乔金奎、窦连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吕仁负担,被告乔金奎、窦连军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执行前款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淑云

代理审判员  王 棋

人民陪审员  于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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