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金英,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
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海龙,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庆国,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金英因与被申请人尹海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金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