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英与尹海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金英,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

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海龙,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庆国,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金英因与被申请人尹海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金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