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17-1号
原告:孙健,住吉林市。
被告:吉强,住吉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2号网点11-1号。
负责人:黄明伟,经理。
原告孙健与被告吉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强名下的某某号小型客车的车籍,并提供巩维哲名下的某某号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登记在被告吉强名下的某某号小型客车的车籍;
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2、查封登记在巩维哲名下的某某号轿车的车籍;
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晶涛
审 判 员 杨东来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