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75号
原告:刘伟,男,住吉林市。
被告:邵帅,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高宝龙,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51-67号。
负责人: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男诉被告邵帅、高宝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男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刘伟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晶涛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