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299号
原告:潘思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阳,住吉林省。
被告:张利群,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君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均,住吉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张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生,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思源诉被告赵阳、张利群、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思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思源以不要求赵阳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思源撤回对被告赵阳的起诉。
审判长 张晶涛
审判员 杨东来
审判员 经为民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