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海,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林海因与被申请人张学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林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海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