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丽诉才永刚、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40号

原告:朱丽丽,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才永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赵旭,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才永刚、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丽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晶涛

审 判 员  杨东来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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