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40号
原告:朱丽丽,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才永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赵旭,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才永刚、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丽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晶涛
审 判 员 杨东来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