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景全,男,汉族,1937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重,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再审申请人刘景全因与被申请人陈光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景全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景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景全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薇